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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国有民办学校2006学年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国有民办学校2006学年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湘价费〔2006〕120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现就2006年学年国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中小学国有民办学校,包括共享公办学校资源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以其有形或无形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作但其资产全部或部分属于国有资产的民办学校。

  二、共享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和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以其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其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委托市、州物价局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核定,报省局备案;共享其他公办学校资源的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以其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作但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民办学校,其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不共享公办学校资源和公办学校未以其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的纯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除不共享公办学校资源的纯民办学校外,其他国有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接受省教育厅对其共享公办学校资源和民办情况的认定。凡未经省教育厅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前,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一律不得审批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已经审批的必须按规定予以撤销。

  四、从2006年秋季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各国有民办学校原收取的办学经费,将所有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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