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6]31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减负工作和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盲目乐观,一些地方农村“三乱”有所抬头,给农民的补贴补助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问题,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占地补偿、水费简单按面积平摊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盲目乐观,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减负工作不可懈怠的观念,要根据形势变化,把监管工作重点从“治重、治乱”转移到“防止反弹,维护权益”上来。当前尤其要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管和控制。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五个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当前要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出台、项目公示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有法律依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涉及多数农民的收费项目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未经公示的,农民有权拒交。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社集体收费的监管。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农业用水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原则,逐步推行计量用水,按方收费。农用电要进一步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严格按规定的到户价格标准收取。畜禽防疫等服务性收费坚持签订服务合同,按省批准的价格实行服务收费。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转包金归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有。探索建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调控机制。农业、农机、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质量、价格的监管。依法加大市场“打假护农”力度,对利用农事季节哄抬农资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家有限价或指导性价格的农资品种不得突破限价;“两杂”种子要严格执行省限价。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各地要对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一律停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利益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服务的,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取服务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钱、物和劳务。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把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有、截留、挪用。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偿要及时给付农民,逐步推行“一卡(一折)通”,由乡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储蓄卡(或存折)。一户一卡(折)每年将该户应得各项补贴补偿存在卡(折)上。未经农户书面承诺,不得在补贴补偿所得中抵扣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