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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5日)废止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3]16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经贸局):

  根据《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3]24号),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意,制定了《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年龄在60周岁以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本企业职工人数60%以上的小企业。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小额担保贷款只用作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移作还债、个人消费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长沙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担保费由市财政按小额贷款本金的15%支付。

  四、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担保基金的来源,除市财政拨出的专项基金外,还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担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储存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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