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贷款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整体担保,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长沙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市担保中心设在长沙市就业服务局。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体对象如下: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失业证》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经创业培训并合格,或虽未经培训,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历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