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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七条 准予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的企业完成准备和筹建工作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验收,同时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原发证部门按照《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分立(包括由非企业法人变更为企业法人)、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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