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4﹞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仓储设施,现对《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仓库一般应在同一院内,不在同院内的可行进距离不应超过50米。仓库内使用空间高度不应低于5米。

  二、电动叉车应为机动性强的带方向盘的四轮胎型叉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