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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4﹞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仓储设施,现对《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仓库一般应在同一院内,不在同院内的可行进距离不应超过50米。仓库内使用空间高度不应低于5米。
二、电动叉车应为机动性强的带方向盘的四轮胎型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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