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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15)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6)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7)计量器具管理;
  (18)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9)门店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0)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21)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22)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23)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24)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25)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26)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规定;
  (27)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制定中药饮片购、销、存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门店药品进货验收记录;
  (6)门店药品销售记录;
  (7)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8)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9)药品退货记录;
  (10)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1)仓库温、湿度记录;
  (12)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3)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5)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7)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8)首营企业审批表;
  (9)首营品种审批表;
  (10)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1)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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