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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四十七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营业场所内应分柜摆放,并有相应的指南性标识及警示语。仓库内应分类储存。
  第四十八条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九条 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五十条 门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存放特性要求的检测和调节温、湿度和冷藏储存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五十二条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药品拆零用包装袋上应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十三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
  第五十四条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五十五条 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的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0)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1)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2)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3)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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