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常用中药标本500种以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解剖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四十条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四十二条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门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四十四条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四十五条 门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六条 经营处方药的应设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