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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二十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二十二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地面色标宽为5厘米。
  第二十八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九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三十条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三十一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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