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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冀食药监市[2004]65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 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九条 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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