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常用中药标本500种以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解剖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四十条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四十二条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门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四十四条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四十五条 门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六条 经营处方药的应设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专柜。
第四十七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营业场所内应分柜摆放,并有相应的指南性标识及警示语。仓库内应分类储存。
第四十八条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九条 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五十条 门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存放特性要求的检测和调节温、湿度和冷藏储存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五十二条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药品拆零用包装袋上应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十三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
第五十四条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五十五条 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8)质量验收的管理;
(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