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质量管理机构;
(七)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八)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九)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办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2、拟办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办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以及营业场所、配送中心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6、拟设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7、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8、零售(连锁)门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名单,以及各门店原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9、各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和技术职称、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办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