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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4﹞6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许可证审查表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了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并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各门店均应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可以统一企业负责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办理配送分中心,必须经企业总部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设立。配送分中心由配送中心统一管理、承担质量责任,所储存药品应全部由配送中心配送,不得自行采购。
  一、申办条件
  按照《药品管理法》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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