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4﹞6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许可证审查表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了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并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各门店均应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可以统一企业负责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办理配送分中心,必须经企业总部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设立。配送分中心由配送中心统一管理、承担质量责任,所储存药品应全部由配送中心配送,不得自行采购。
一、申办条件
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