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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云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云南省档案馆设立“名人档案库”,是永久保存云南省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原则:名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一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征集归档。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各方面情况的基本材料,包括名人自己填写、撰写的各种原始记录,组织考察形成的各种文字及声像材料。
  (二)反映或影响名人生活、工作及社会环境的补充性材料,包括其亲属、社会关系、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撰写的与其有关的文字材料。
  (三)各级组织部门、宣传机关对名人进行的宣传、评价性的文字材料、证书、奖品、奖状及声像材料。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征集,具体方式有: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名人及其档案情况进行摸底登记,积极主动地建立联系,有计划地开展征集工作;
  (二)名人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
  (三)对其他档案馆、其他部门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四)对流散在省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途径:
  (一)与名人建立联系直接征集;
  (二)向名人的亲属好友征集;
  (三)向名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征集;
  (四)及时接收新近亡故名人的档案。
  第九条 名人档案的交接程序: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征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由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二)单位、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由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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