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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河北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有关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药包材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对企业技术机密应予保密,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与检查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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