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河北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冀食药监注〔2004〕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监督的法定职责,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药包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包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现场检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二)
日常监督检查分常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的注册与安全监管科(处)及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内设的监督股,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药包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