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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4〕6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正在快速展开,为全面作好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根据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市〔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现对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1日起,省局GSP认证办公室已停止受理药品批发企业的认证申请。

  二、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批发及零售分支,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均应与母公司一并上报。

  (1)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批发分支,如与母公司分离,应随认证材料出具省局同意其分离的批件复印件。

  (2)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零售药店组建零售连锁公司的,应出具省局批准其组建零售连锁公司的批件复印件;所属零售药店与母公司剥离、改制成为个体零售药店的应出具市局同意变更的批件及变更后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县级批发企业所属的县以下农村零售药店如未随母公司一同认证,应按国家规定的县以下农村零售药店的标准认证,如未通过认证,其母公司虽通过认证也视为不合格,收回认证证书。

  四、药品批发企业在上报GSP认证申请材料时,除以上情况外,如未如实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视为瞒报,一经查实,终止其母公司的认证资格,各市局应对申报材料的初审严格把关。

  五、市局于每月5日前,将已完成检查并公示合格的零售企业名单上报省局GSP认证办公室(具体格式见附件),同时报送企业认证申请书一份,电子版名单一份(可发送电子邮件:wangjinquan@hebfda.gov.cn)。

  六、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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