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
(四)地热井(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行管理规程等。
第六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热系统尾水必须回灌,回灌率达到90%以上;
(二)生活用水系统须具有保温、循环和辅助加热等节能节水设施;
(三)尾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对自然环境(如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和城市水处理系统等)不产生污染。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工作。
第八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地热处)负责组织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地热、暖通或热能工程、自控和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地热开发单位在地热开发利用系统实施之前,应当到地热处申请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填写《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地热井竣工验收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十一条 地热处自接到地热开发利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地热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性、合理性、节能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热处应当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申请人应按照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报地热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