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6〕717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精神,规范地热开发利用系统设计和施工行为,现将《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规范地热利用系统设计和施工行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地热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节约和保护资源的原则,达到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地热资源的目的。
第四条 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由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写。
第五条 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
(二)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