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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

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5月29日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4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档案文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历史文化的遗产。为加强珍贵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珍贵档案文献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和重要研究、利用价值的各个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文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云南省内形成,散失在省外、国外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评选。
  第四条 珍贵档案文献的申报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永久保管的档案文献:
  (一)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云南活动的珍贵档案文献。
  (二)反映全国性、具有首创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或形成者(著作者)为全国性著名人物,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或其载体为全国所罕见的档案文献。
  (三)反映省内具有首创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或其形成者(著作者)为省内著名机构或人物,其内容在省内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文献。
  (四)反映云南各民族形成、发展、演变的档案文献,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档案文献。
  第五条 珍贵档案文献的申报范围还包括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其他反映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地方和行业特色、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等具有典型意义等方面的档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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