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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住宅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住宅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管〔2006〕104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非住宅物业建立维修基金,保障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非住宅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在全市稳步推进非住宅物业建立维修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业主公约中约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按照约定或者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当统一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三、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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