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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办外贸出口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中药饮片的标本不少于500种。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解剖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十六条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药品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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