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办外贸出口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5﹞1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开办 外贸出口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开办外贸出口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 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