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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抽样

  第二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组织药品监督抽样,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督抽样工作应严格执行《药品抽样指导原则》,遵循公正性、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监督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业务娴熟。
  第二十七条 监督抽样时,应认真检查抽样场所的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储藏要求,并在“抽验记录及凭证”上加以标注。应查看被抽样单位提供抽样品种的相关资料,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药监稽查机构抽取的样品,应附随样品检验的“抽样证明及凭证联”或能证明样品来源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安排送检。
  第二十八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送检的品种,应优先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检验,检验报告书形成后3日内送交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发布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药品稽查人员应当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掌握药品稽查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 药品稽查人员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药品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品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稽查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合法实施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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