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指定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食药监局稽查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由最先受理的食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于不属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发现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按规定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并抄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
受移送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十二条 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应接受上一级药品稽查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严格执行《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或有影响的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上级交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安排查处,并在要求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向上级药品稽查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说明情况,否则,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已调查取证的材料一并移送(应保留其复印件)。已查明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司法部门。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受理案件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