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
第六条 药品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 稽查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各级药品稽查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配合、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全省药品稽查工作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稽查工作;组织或督办查处全省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涉及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国家局交办或外省(市、区)移送的以及省局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跨两个市以上辖区需省局查处的案件;省药品检验所和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抽检的(国家、省抽验计划)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省局处理的案件;其他需由省局查办的案件;发布本省药品质量公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省药品质量公告中涉及辖区内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案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市药检机构抽验不合格产品涉及辖区内且市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案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转来的案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查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认为下一级药品稽查机构不宜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查处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稽查机构查处。
第九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机构对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