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器械管理条例》)、《河北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生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四条 药品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职能机构协助的,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