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在用医疗设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测、维修,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规程、制度并加以落实,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收集、评价和报告制度。相关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医疗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开展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设备进行检测;抽验和检测结果在省级《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上公布。被抽验、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负责检测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宣传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