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及时予以毁形,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销毁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监销人等。销毁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并随时准备待查。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对本单位的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应看毁形是否及时、彻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使用量与销毁量是否相符等。
第十五条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也可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
记录至少应包括:科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位号、手术时间、手术者、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号、有效期限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该记录保存期至少超过终止使用后1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建立档案。
档案至少应包括设备台帐、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 设备台帐内容应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名称、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合格证明、购进价格、出厂时间、启用时间、在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