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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登记制度。

  购进医疗器械须对产品包装、标识、效期、合格证明等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采购验收记录至少应当包括:购货日期、供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购进)数量、生产批号(编号或生产日期)、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产品有效期、包装标识、验收结论、处理结果、经办人、负责人等。

  采购验收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便追溯、查询。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终止使用后1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贮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仓库要保持相对独立,仓库面积与库存量相适宜,具备保证医疗器械质量所需的贮存条件和设施。

  仓库环境应整洁,库内墙壁及地面干净、卫生,室内通气、明亮。

  仓库管理应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应设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效期医疗器械应按效期顺序码放,做到先进先出。

  医疗器械放置应避免拥挤、混放、乱放。医疗器械进、出库要有记录,应有货物卡,要账、物、卡相符。

  应明确专人负责仓库的养护工作,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并有养护记录。

  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医疗机构在进货验收、贮存等环节中疑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予以确认与处理,已经确认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并记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对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进行常规检查,确保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对使用环节中怀疑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予以确认与处理,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记录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无菌医疗器械的包装。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出现破损或者超过有效期等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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