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首次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医疗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制度、植入或介入医疗器械使用后的质量跟踪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等。
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记录、在用医疗设备使用检修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记录、植入或介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记录等。
第三章 医疗器械的采购与贮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首次采购应严格审核和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并存档。
供货商资质证明(须加盖供方印章,并审核证件有效性):
(一)从境内生产企业购货的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3、产品合格证明;
4、委托销售授权书(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同时须加盖供方的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以下同)的复印件;
5、销售人员身份证(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同) 的复印件。
(二)从经营企业购货的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指境内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
5、委托销售授权书的复印件;
6、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直接从境外或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进口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或“许”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的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