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九条 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条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它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2、《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3、《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附1: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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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现 职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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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现职级 │ │ 参加工作 │ │ 离退时间 │ │
│ 年 月 │ │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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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入时间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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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业时间 │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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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信息 │ 产权形式 │ 建筑面积 │ 住 房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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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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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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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声明 │本人保证表中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如有虚报,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
│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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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 │经审核, 同志的住房补贴发放面积为 平方米,工龄为 年,金│
│ 审核意见 │额为 元。 │
│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
│ │ │
│ │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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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房改办 │批准 同志的住房补贴金额为 元。 │
│ 审批意见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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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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