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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九条 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条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它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2、《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3、《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附1: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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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现 职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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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现职级 │      │ 参加工作 │      │ 离退时间 │      │
│ 年  月  │      │ 年  月  │      │      │      │
├──────┼──────┼──────┼──────┴──────┴──────┤
│ 调入时间 │      │ 身份证号 │                    │
├──────┼──────┼──────┼────────────────────┤
│ 转业时间 │      │ 工作单位 │                    │
├──────┼──────┼──────┼────────────────────┤
│ 房屋信息 │ 产权形式 │ 建筑面积 │       住 房 地 址        │
│      ├──────┼──────┼────────────────────┤
│      │      │      │                    │
│      ├──────┼──────┼────────────────────┤
│      │      │      │                    │
├──────┼──────┴──────┴────────────────────┤
│ 本人声明 │本人保证表中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如有虚报,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
│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 所在单位 │经审核,    同志的住房补贴发放面积为   平方米,工龄为  年,金│
│ 审核意见 │额为    元。                          │
│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
│      │                                  │
│      │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省直房改办 │批准      同志的住房补贴金额为      元。        │
│ 审批意见 │大写:  拾  万   千  百  十  元。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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