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以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即: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二条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在完成公有住房清理、出售、普查建档、售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后,方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和《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三)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职工个人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四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自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在购房、调离、离退休、去世时,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行轮候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