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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06〕18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20日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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