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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或出卖摊位(柜台)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的,不论是否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2.如果是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行由商场、或集贸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税费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八、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基层单位税务登记管理对县(市、区)级金融、保险企业,不论是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对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县(市、区)级以下金融、保险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等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关于邮政电讯、烟草、石油系统分公司税务登记证管理

  对县(市、区)一级邮政电讯、烟草、石油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十、关于个体车辆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车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务登记管理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十二、关于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纳税户的部分税种征收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只负责管辖纳税户的部分地方税种征收的,对管辖的纳税户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但考虑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应当督促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给予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税务登记代码为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的代码。

  十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章管理

  1.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时,可以使用“税务登记专用印章”。

  2.地税机关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及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均应加盖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的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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