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仍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
2.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3.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
4.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问题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的识别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五、关于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分支机构组织代码。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核发。
六、关于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67号的规定,对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的,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对医疗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赢利还是非赢利,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