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6]125号 2006年8月16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按规定征税,并督促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2.承包承租经营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承包承租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四)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管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税务登记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