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局要及时将《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并组织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合格单位证书》(证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列为本地区重点监控对象,每季度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