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5)4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及省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冀食药监发[2005]7号)规定, 结合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根据国家《
反兴奋剂条例》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必须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营业执照》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条 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第三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上述药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具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该专业技术人员应为药学专科毕业、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
(二)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验收、检查、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