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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废止

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年6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之外的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北省的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省局组织的省级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及人员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的《药品GMP证书》和《药品GMP认证缺陷项目》复印件以及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标明认证车间、仓储、质量检验场所、公用系统位置),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标明仓储区域、面积),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动物室、留样室、微生物限度室、无菌室,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工艺、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控制项目及空气洁净度等级;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十四) 本条第(一)、(二)、(六)、(七)、(八)、(九)项同时附电子文档。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省局备案。向省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设区市局备案。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局申请认证,或者分别向国家局、省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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