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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


  1、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清单的主要内容要包括药品名称(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和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依据发票和药品清单验收药品。药品清单标示的有关药品的内容,必须与药品包装标示的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不得验收药品,由销售单位重新开据药品清单或者在药品清单上改正并加盖复核人员印章或签字后方可验收药品。购货单位按照合同未付款,暂时未取得发票时,在购销合同(必须包含明确的发票提供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证照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暂时凭药品清单办理验收手续,其中药品零售企业从省外购进的药品必须凭发票和药品清单予以验收药品。药品清单的开据日期超过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发票的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视为从非法渠道进货。

  3、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销售单位如果变更发票、药品清单、印章及药品清单上的固定内容(如单位名称、字体、格式等),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提供新的发票、药品清单和印章式样。购货单位在验收药品时,应首先核对进货的发票、药品清单及印章式样等内容是否与备案式样相同,如相同方可继续验收;否则不能验收,应调查清楚后,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再做处理。

  4、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规定开据发票和药品清单。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购药人的要求据实开据相应发票或者销售单据。药品连锁企业的所属门店,从总部配送的药品,可凭总部开据的药品清单进行验收;非总部配送的药品,必须凭发票和药品清单进行验收。

  验收药品还应履行药品验收程序,验证《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证明和手续。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

  三、完善管理,明确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完善和落实药品购销发票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增强验收和审核岗位人员的责任心;严格内部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因把关不严,将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的有关人员,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和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及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按照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发票和药品清单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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