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6﹞19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精神和《
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冀政办传(2006)62号]规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发票的管理,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业务票据印章(印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省政府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出库单或销售单,下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发票(从农户手中直接购入中药材除外)。合法发票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药品销售单位开据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应附药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