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支机构必须配备 2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的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五、分支机构的疫苗质量管理、疫苗的验收、养护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应由上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六、分支机构必须认真执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分支机构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
(一) 三个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小于80立方米;其中低温冷库(-20℃)一座,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 常温冷库(2--8℃)二座以上(含二座),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
(二) 配备2辆以上具有温度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的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每辆容积不小于10立方米,温度可调节(可在2-8℃/-20℃调控)。
(三)配备与疫苗冷藏设备功率相适应的备用发电机组一组或双电源电路,备用低温冷库制冷机组一套;
(四)配置与冷库配套的温度自动调控、监测、显示、记录、报警的设备
验收细则
第一条 验证申请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验证。应提供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毕业证原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从事疫苗管理和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原单位离岗或退休证明、聘用合同、任命文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的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