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疫苗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6﹞2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储存环节的质量监管,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
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增加疫苗经营范围的申请条件及验收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河北省疫苗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企业。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疫苗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经营中各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文件精神,在《
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增加疫苗经营范围的申请条件及验收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疫苗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申请开办疫苗分支机构(非法人)的企业必须是河北省已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加注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申请开办分支机构(非法人)的疫苗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的模式经营,其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采购权。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由药学、预防医学、医学、或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专门疫苗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