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费用,由市医保局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普通病房的费用标准和等级医院加收费标准;
(二)护理病房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护理病房四人房间的费用标准;
(三)灼伤病房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普通灼伤病房、危重灼伤病房的费用标准;
(四)心脏监护病房(CCU)、重症监护病房(ICU)、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费用标准;
(五)急诊观察室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费用标准和等级医院加收费标准;门急诊输液租用躺椅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费用标准;
(六)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按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核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普通病房的费用标准和等级医院加收费标准;
(七)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费用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因占用二个(含二个)以上床位或家庭式产房等超标准的病房,其实际床位费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其中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
下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人员就(转)诊和会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取暖费、电扇费、冷气费、暖气费;
(三)使用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等的费用;
(四)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门诊煎药费;
(五)陪客费、护工费、洗理费等服务费用;
(六)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七)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八)文娱活动费用;
(九)特需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十)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费用。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急诊观察室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医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