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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1)15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管理,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经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卫生、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急诊观察室床位费、门急诊输液租用躺椅费。

  第五条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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