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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1、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受让方的资格;

  3、被处置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4、被处置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5、处置产权(资产)的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6、提报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向省国资委报送重大投融资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调查论证: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

  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

  2、企业出资者及出资额;

  3、出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

  4、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设置,议事规则;

  5、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

  6、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程序;

  7、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仅就修改内容进行调查、论证。

  六、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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