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用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受让方的资格;
3、被处置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4、被处置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5、处置产权(资产)的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6、提报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向省国资委报送重大投融资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投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2、项目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4、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
5、省外、境外项目所在地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调查论证:
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
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
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
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
2、企业出资者及出资额;
3、出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
4、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设置,议事规则;
5、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分配制度;
6、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程序;
7、依法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仅就修改内容进行调查、论证。
六、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