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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一、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拟制法律意见书时,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应当对所拟制法律意见书涉及的问题独立进行核查验证,全面收集证据,考证法律文献,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出具明确、具体的意见。

  十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十三、企业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对法律意见书不予采纳,导致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意见所称“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按省国资委有关文件认定。

  十六、省国资委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论证的事项

  一、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1、企业改制的形式;

  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

  3、企业资产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4、企业职工应享受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

  5、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6、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

  7、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

  二、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处置、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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