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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五、企业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可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但涉及转让国有资本的企业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债权投资类的资产损失项目、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由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六、法律意见书要求一事一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格式规范,表述准确。一般格式如下:

  (一)标题;

  (二)主送对象;

  (三)正文;

  (四)附件;

  (五)落款。

  七、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事实分析,包括确认事实及尽职调查的情况;

  (二)材料分析,包括相关证据资料及可能不完全信息声明;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六)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八、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不同事项和特定法律事务,在内容上有所侧重。其中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法律意见书,除一般格式、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对有关事项(见附件)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有效防范与控制措施,并有明确的结论。

  九、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或者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统一由法律事务机构送达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供企业领导、决策机构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参考。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分管领导签字。

  十、企业重要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把关。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合同、协议,不得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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